沖之鳥礁是日本南部太平洋海域的一處日屬環礁。位于北緯20度25分,東經136度05分,在沖繩東南約1070公里。中日兩國分歧的焦點在于,日本堅持是沖之鳥島,而中國則認為是沖之鳥礁。日本描述為,“高約1米,由直徑僅為數米的兩塊巖石組成”,中國則描述為“漲潮前有5塊巖石露出水面,漲潮時僅有兩塊巖石露于海面之上”。

首先讓我們了解為何中國稱沖之鳥礁為礁,而日本將沖之鳥礁說是島嶼而不是礁。這到底是什么一回事呢?首先讓我看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給島的定義是 什 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關于島嶼的定義如下:
1. 島嶼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 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3. 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根據第121的第一款,我們要注意 的是島嶼不但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這款還注明是“自然 [naturally] 形成的陸地區域。”上面已有說及,中東露巖通常露出海面0.9米,北露巖通常露出海面1.0米,在最高潮時,北露巖露出海面16厘米,東露巖露出海面6厘 米。沖之鳥礁/島已不是原來的礁/島了,它再不是“自然 [naturally] 形成的陸地區域”了,因它已被加固過。現在的沖之鳥礁再不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natur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沖之鳥礁是人工建造形成的陸地區域 (artificially formed area of land) 如果不是被加固與改變過的話,它應該是浸在海水里,再不 “是四面環水并在高潮時高于水面”的了,無論低潮,高潮都會被海水淹沒。所以根據這一條款,沖之鳥礁是礁不是島嶼。
中國政府那些對 外發言人在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當成島嶼時,常引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三款,即沖之鳥礁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 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而沒有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一款拿來作重要論點,其實第一款是非常有力的依據,比第三款更有力。把原來 的陸地/巖礁改過后,無論是島嶼或巖礁都不重要了,它們再不適合被這款定義所蓋括,因沖之鳥礁已經不再是自然形成的島嶼了。 希望中國政府馬上把這個論點包括在向聯合國提出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變成島嶼的理由之一。因此,日本不能在沖之鳥礁周邊范圍開采海底資源,因為這些巖礁是沒 有大陸架的;更不能用作其專屬經濟區的權益,因為這些巖礁不是島嶼。沖之鳥礁周邊范圍的海是公海,日本無權開采公海的資源。
因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一款 (和第三款)不成立,根本沒有“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可言,不需要討論第二款。
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三款是中國時常拿來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當成島嶼的重要依據。第三款其實很有意思,也是日本人拿來向聯合國申 請沖之鳥礁為島嶼的有力依據。那為什么中國人拿來作反對的依據,而日本人卻拿來作其申請沖之鳥礁為島嶼依據呢?原因很間單,讓我們在看看第三款就明白了。 第三款是這樣寫的:“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第三款注明那些巖礁 (不是島嶼) 因為“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所以“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其實第三款的中文翻譯有點錯譯。原文的 “…shall have no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or continental shelf”中文譯成 “…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是不對的。第三款的“shall have no”應譯成“不能有”才對。徐了英國和一些與英國有淵源的國家及殖民地外,美國及世界大多數國家都以“shall”為“一定”而不是“將會”的意思。所 以第三款后半句應譯成“…不能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前文說及,沖之鳥礁在高潮時有一小部分還露出海面的,如北露巖露出海面 16厘米,中國日本不同定義的沖之鳥礁東露巖露出海面6厘米。因為在高潮時沒有被海水淹沒,所以 日本人拿這條款來作為他們申請沖之鳥礁為島嶼的依據。這就是為什么日本人將沖之鳥礁稱為島。
老實說,如果單單以第三款來反對日本不 能以沖之鳥礁來否決日本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成功會有些困難,因為沖之鳥礁確實有一些島嶼如前 文所說,在高潮時高于水面。那么要怎么樣來反對才有效呢?論證有兩點,詳列如下:
1. 要證明日本所說的沖之鳥礁這些所謂(so called)島嶼,并不達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一款要求準則。如上所說,這些所謂島嶼已被日本加固而改變過,再不是自然形成的陸地 區域。沖之鳥礁是經過人工建造形成的陸地區域 (artificially formed area of land),真正來說已失去其自然性。 這些巖礁或島嶼有沒有被加固過首先要問日本,如果其答復不滿意,可直接到沖之鳥礁查察。如果屬實,無論它們是巖礁或島嶼已經不重要了,它們永遠不再是自然 形成的陸地區域。它們是實實在在的人工建造的陸地區域 (artificially constructed area of land)。這些人工建造的陸地區域并不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三款所形容的那些島嶼,日本已失去其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主權。
2. 要 證明沖之鳥礁的一些巖礁和一些所謂島嶼在沒有被日本加固改變前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首先,如前文所說,負責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申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代表,不能單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八部,第121條,第三款用來反對日本以沖之鳥礁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權利。在這里我們要證明這些巖礁,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這應該是日本的責任。日本實在很難找到例子證明它們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那些被加固過的島嶼已不能被用來證明其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因為它們的地位已被改變過。如果那些所謂的島嶼從未曾被改變過而在高潮時又能露出海面時,第一條款應該適用。不過,不需改變而又能證明其可以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實在不容易。不過,如能中國在理論上和環境上確立這些所謂島嶼如果沒有被加固而很快就會被海水侵蝕而變成巖礁的話,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將會更快完成批準中國的要求,即否決日本的要求。
根 據以上兩點用來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申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成功的機會應該非常高。單靠第二點 (第三款) 是比較弱,因為第一點是用來否決日本所說的沖之鳥礁已不符合第一款對島嶼的定義。第二點是用來證明日本不能以沖之鳥礁而擁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權利。中 國政府應該重新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反對日本把沖之鳥礁申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的論點,因為我覺得只靠第二點,成功機會有些渺茫。把以上兩點一拼 提交,會有事半功倍之效。